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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优惠政策+携带物品)
星空体育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优惠政策+携带物品)新版《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发布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票务优惠政策、携带物品规定、文明乘车、禁止行为、乘客义务和责任等。
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和列车车厢等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免费或者优惠乘车;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身高1.3米(含)以下儿童须在成年人监护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四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超过标准要求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特殊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除导盲犬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外(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特殊功用的动物应佩戴防止伤人的护具);
(五)充气气球、带压容器、非折叠自行车以及电动滑板车(含电动折叠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折叠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各类电动车(电动轮椅除外);
第五条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搭乘自动扶梯时,自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站好扶稳,不得倚靠扶梯侧壁,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使用轮椅、手推车、婴儿车或携带大件行李以及行动不便的乘客应乘坐无障碍电梯。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四)上下列车应留意站台与列车间的间隙,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门提示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进入列车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六)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使用座位,其他乘客应当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十二)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和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溜冰、折叠自行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无人机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等;
(八)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九)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第九条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醉酒肇事者、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者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服从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的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听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域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或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应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和本守则行为的,任何乘客都可以进行劝阻,也可以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对避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乘客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或意见,可联系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拨打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热线反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配合轨道运营主管单位采取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乘客违反本守则,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其中《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已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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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铁全线周岁以下儿童免费乘坐地铁”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儿童凭有效证件经绿色通道免费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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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同一码不可以同时刷两人,乘坐长沙地铁可以使用“长沙地铁”“我的长沙”“湘行一”“和包”“云闪付”5款APP均可实现扫码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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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铁最早06:30开始,23:00结束,5月12日-10月31日,长沙地铁全线网将在每周五、周六延长运营60分钟,运营服务时段由原来的6:30-23:00调整为6:3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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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铁首班车起点站发车时间为06:30,末班车起点站发车时间为23:00,光达方向最晚到达时间为23:44;梅溪湖方向最晚到达时间为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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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周六延迟,周日不延迟;根据长沙地铁通知,5月12日-10月31日,长沙地铁全线网将在每周五、周六延长运营60分钟,运营服务时段由原来的6:30-23:00调整为6:30-24:00。
不可以,同一码不可以同时刷两人,可以尝试用不用APP进行扫码进站,或者NFC绑定两张交通卡进行刷卡尝试。
【导语】:新版《长沙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式发布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票务优惠政策、携带物品规定、文明乘车、禁止行为、乘客义务和责任等。
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和列车车厢等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免费或者优惠乘车;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身高1.3米(含)以下儿童须在成年人监护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四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超过标准要求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特殊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除导盲犬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外(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特殊功用的动物应佩戴防止伤人的护具);
(五)充气气球、带压容器、非折叠自行车以及电动滑板车(含电动折叠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折叠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各类电动车(电动轮椅除外);
第五条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搭乘自动扶梯时,自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站好扶稳,不得倚靠扶梯侧壁,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使用轮椅、手推车、婴儿车或携带大件行李以及行动不便的乘客应乘坐无障碍电梯。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四)上下列车应留意站台与列车间的间隙,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门提示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进入列车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六)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使用座位,其他乘客应当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十二)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和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溜冰、折叠自行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无人机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等;
(八)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九)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第九条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醉酒肇事者、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者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服从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的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听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域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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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乘客应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和本守则行为的,任何乘客都可以进行劝阻,也可以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对避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乘客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或意见,可联系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拨打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热线反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配合轨道运营主管单位采取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乘客违反本守则,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其中《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已有规定的,按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