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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

2024-07-03 21: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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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增强青少年体质和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对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重要性。广大青少年的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深刻认识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青少年体质和提高青少年健康素质的关键环节,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强青少年体育,提高青少年健康素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升我区各民族素质、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家庭、社会各界都应当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切实提高青少年的健康水平。

  2.明确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总体要求。要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体育卫生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区青少年普遍达到国家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3.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有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加强素质教育,努力促进青少年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中小学要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体育锻炼。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保证中小学生体育课课时的通知》规定,设置体育课程,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体育课的课时每周为4学时,小学3-6年级与初中每周为3学时,高中每周为2学时。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对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挤占学生的体育课时间。

  4.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在开足开齐体育课的基础上,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做到“天天有时间,人人都参与”;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高等学校要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不断丰富大课间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要制定每天锻炼一小时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5.深化体育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加强体育课程改革力度,充分挖掘地方性课程资源,编写符合实际的地方性教材,进一步完善国家、地方和学校课程管理体系。各中小学要根据课程标准因材施教,合理安排体育教学内容,使学生掌握锻炼身体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体育教学和课余、校外体育活动,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让每个学生能较为系统地接受至少2个体育项目的专业指导,并能较为熟练地掌握其运动技能。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实施体育教学,创新体育教学方法。各高等学校要努力构建高等学校体育与终身体育紧密衔接的课程体系,组织实施学生自主选择体育项目、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时间的“三自主”教学模式。

  6.广泛开展“千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建立群众性体育锻炼和竞技运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机制。要以“达标争优、强健体魄”为目标,坚持“小型多样,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整合民族体育与现代体育资源,开发出学生喜闻乐见、健身价值高,趣味性强、有地方特色、对场地器材要求不高的群众性体育活动项目。鼓励学生走到阳光下、走到操场上、走到大自然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形成校园内外“阳光健身活动”的热潮。同时,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立群众性体育和竞技运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机制。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或专项性体育比赛,并建立制度,激励青少年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形成生动活泼、生机勃勃、生龙活虎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

  7.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体育考试成绩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存入高中阶段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档案;把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情况及学生的体质状况和健康水平作为评估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依据,定期对各市、县(市、区)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予以公告。

  8.坚持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内容和评价方法。实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升学总分,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普通高中进入新课程改革后,积极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学业考试中进行增加体育考试的试点工作。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存入学生档案。

  9.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加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周课时总量要求,教师要合理控制学生家庭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要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健康教育,按规定保证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课课时,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配备目录》规定,设立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各级教育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合作,建立巡查制度,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管理。要培养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尽量减少学生过度的用眼负担,降低青少年近视率。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每天上下午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要加强对青少年及其家庭的营养指导,同时进一步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

  10.加强体教结合,建立高素质体育人才培养机制。学校体育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环节,是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体育人才的重要途径。体教结合是学校培养高素质体育人才的主要形式。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和项目特点,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积极探索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模式,构建“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带动全区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

  11.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体育设施建设与利用。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同时统筹协调和安排本区域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综合利用公用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为其提供基本的体育设施和运动条件。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要向周边学校开展课内外体育活动免费或优惠开放。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学校之间体育资源的共享共用,切实帮助体育办学条件相对困难的学校改善条件,提高学校体育资源利用率。要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

  12.加强领导,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文明办、教育星空体育、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体育、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文明办要牵头负责营造重视青少年体育,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负责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负责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各级体育部门要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共体育场所向学校开放的工作方案,逐步增加体育场馆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数量,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开展体育训练辅导和竞赛活动;各级卫生部门要牵头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学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学校建立校院(学校-医院)联防的工作机制,对青少年学生的体质和健康进行监控,同时经常对校院(学校-医院)联防模式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配齐配强体育与健康教育师资及校医的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场地的建设,在房地产新开发项目规划中,督促开发商预留出用地专门用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督促小区的物业部门担负起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责任;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动员和组织青少年及其家庭成员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学校青少年体育工作要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部门、体育部门、卫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开展。

  13.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全区千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各级政府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列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切实承担起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主要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学校体育卫生支出,从经费上保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结合实施农村初中改造、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卫生新校园建设等工程项目,加快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食堂、饮用水、厕所的改造步伐。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要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和协助学校的卫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检查费用要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健康检查费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自治区体育部门要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积极改善学校体育设施设备条件。

  14.建立高素质体育师资队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中小学体育师资,高等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开展课余体育活动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体育师资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健全体育教师聘任、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利用2至3年的时间,对现有的体育教师进行一次轮训,提高师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要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落实好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劳保待遇,其教学工作量计算要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组织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和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计入课时工作量。

  15.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体育网络。学校、社区要与家庭加强沟通与合作,加强对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宣传力度,引导家长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积极支持、鼓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注重从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体育活动作为家庭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要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职能,积极倡导和鼓励在社区、乡镇文化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创建各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要把这些中心的活动和体育运动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发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不断完善学生军训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团队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形成社区、学校、家庭共同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的良好局面。

  16.建立体育安全教育管理机制。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大学校体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进一步规范各项体育教学和活动中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强化体育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体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种体育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所有学校都要建立健全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17.做好青少年体育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教育和体育部门、学校、社区、新闻媒体要形成合力,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做好青少年体育的宣传。要向全社会宣传中发〔2007〕7号文件精神,大力传播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加强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报道,为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创造良好的环境,营造全社会珍视健康和关心、支持、重视、热爱体育的浓厚氛围。

  18.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达标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普通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配备目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定期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进行评估,加大对学校现有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和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设备设施、学校医务室建设的达标改建力度。对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和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医务室建设及校医配备不达标的学校,要限期分批建设达标。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地方、部门、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19.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中发〔2007〕7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把保证体育课课时、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达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以及经费保障等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督导检查评估内容。建立学校体育工作督导公告制度。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合格性评估、示范性评选和评优评先等综合性教育工作评价中,必须有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的指标。

  20.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根据检查和督导评估结果,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下降的市、县(市、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示范性评选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对因超规模、超班额招生造成学校生均体育活动面积严重不足的学校,要严格控制并适当缩小招生规模,以确保其在校学生拥有基本的体育锻炼环境和条件。【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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